如何认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8月30日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生态环境执法中作为处罚基准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作出了统一的答复。
《指导意见》中对于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等三类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的问题,分别做出了规定。
对于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可以根据与该建设项目所处进度对应的有关审批文件中的投资匡算、投资估算或者投资概算认定总投资额。
对于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的,可以根据该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确定的投资规模认定总投资额。
对于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