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垃圾渗滤液处理后能否用于农作物灌溉
近期有客户询问,垃圾渗滤液处理后能否用于农作物灌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为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垃圾渗滤液不在适用范围,故垃圾渗滤液不能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用于灌溉农作物。
那么,垃圾渗滤液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来总结下垃圾渗滤液三种主要处理方式。
1.处理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控制标准后直接排放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保护部对《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进行了修订。
为切实保障人体健康,该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从场址的选择、建设、运行与封场后的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其中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提出了新要求,标准规定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都应建有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渗滤液需经过处理后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才能直接排放。
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己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
(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
(3)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
3.处理后回用
另外,垃圾渗滤液也可处理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后,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